貧血無法搬廚餘 遭開除女勝訴



宇恒法律事務所 - 沈以軒律師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勞上字第8號
裁判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看完本件判決有三點跟粉絲們分享:


一、本件98年12月解僱爭議取決於先前98年7月之調動處分是否合法,而調動處分合法性在本訴訟中最重要者,乃調動五原則中之「勞工是否能夠勝任調動後工作」。


二、基此,一審與二審判決最大差別在於勞工7月被調動,10月動手術經醫師診斷身體不適合搬重(即現有工作),一審法院認為勞工在調動後的8月與9月均無任何不勝任情事,故10月身體狀況不適與7月調動工作無因果關係。而二審判決翻盤係因勞工當庭聲請傳喚7月至10月之同事為人證,證明其那兩三個月常常面色發白、身體不舒服而中斷工作。


三、上開判決與我平常處理勞資訴訟經驗蠻雷同的,即只要勞工能夠提出診斷證明書證明有相關不適處,而該不適處又確實為調動後工作重要之點,法官常會尊重勞工身體而判決調動不合法,但會建議勞方至少先去工作試試看一陣子,否則公司常會以其完全沒嘗試過又怎知不能夠勝任作為抗辯,並且勞方試試看的那一段期間必須留下人證或物證證明在該段勉強工作期間確實造成身體不適之重要跡證,最後如果勞方先受不了要片面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即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勉強嘗試期最好在一個月內以內,否則又有罹於時效之問題(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切記切記!


 


 


貧血無法搬廚餘 遭開除女勝訴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0日電)


從事清潔隊行政業務的羅姓女子嚴重貧血,被調任廚餘清運工作後,因體力無法負荷遭台南市政府開除。


 


法院判僱傭關係存在。

根據法院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台南市羅姓女子於民國92年8月起受僱台南市政府佳里區公所清潔隊,表現良好的她多次獲嘉獎、記功。

羅女於98年6月健康檢查時,檢查出血液異常、嚴重貧血,經手術、休養後,區公所卻於隔月將羅女調動至廚餘清運工作。區公所於同年12月終止兩造勞動契約並給付羅女資遣費。

羅女主張,醫生囑咐她「不宜搬動重物」,她請求調回原本的工作卻遭拒絕,區公所於99年更以無法勝任工作將她解僱。

羅女請求法院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台南市政府應自99年1月19日起自她復職止,按月給付薪資。



 


台南市政府主張,羅女請求調回原職務遭拒絕後,不遵從長官指派、到場簽到後拒絕履行勞務,多次以身體狀況差,主張無法負荷廚餘清運工作

另外,清潔隊員招考時,首重體能測驗,負重20公斤甚至40公斤重的沙包跑步,通過測驗後才有面試機會,不論男女;市政府認為羅女對於工作內容及體力強健為工作必須應早有了解。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定,佳里區公所調動羅女並非「企業經營所必須」,且調動後羅女的體能無法勝任,台南市政府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另外,法院認為若羅女不遵從長官指派、不願擔任廚餘回收工作等,也有其他懲戒手段,因此判決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台南市政府應自去年3月起至羅女復職止,給付薪資,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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