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說明: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100年度為26,483元)。
2.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未超過一定金額。(第1人200萬,每增加1人增加25萬)
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房屋、土地)價值未超過公告現值650萬元。
◎年滿65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基於福利最佳原則,請先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最後更新: 10/00/11)
承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及本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
應備證件
1.全戶3個月內戶籍謄本、98年度全戶財稅資料(含申請人稅籍清單,請至國稅局申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1年內頁影本、印章及相關證明文件。 2.戶內如有16歲以上學生,應檢附學生證。 3.戶內如有外籍配偶,應檢附居留證及工作證。 4.戶內如有當兵者,應附服役證明。(向兵役課申請) 5.戶內人口如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應檢附相關證明。 6.申請人若為榮民,應檢附榮民證及榮民院外就養證明文件。 7.生活扶助切結書。 8.郵局追繳同意書。 9.如委託他人辦理,需檢附委託書。
|
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提出申請
|
交付方式
本生活補助若於當月15日前備齊資料送件至公所並經公所初審通過、縣府核准後,將由公所通知申請人於次月起每月10日撥入身心障礙者本人之郵局帳戶內。 一、列冊低收入戶 1.極重度、重度、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7,000元。 2.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000元。 二、核列中低收入 1.極重度、重度、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000元。 2.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3,000元。 三、榮民 1.極重度、重度、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3,730元。 2.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3,000元。
|
處理期限
28天
|
備註欄
◎身心障礙者若有下列所列各款情形,須主動告知本府並不得申請本項補助,已補助者本府得追回: 1.接受政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者。 2.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拘禁。 3.應徵招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 ◎同時符合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
留言列表